(一)动员部署
召开相关企业动员会,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通过北京市药监局网站予以公告通知。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见附件1)开展自查整改,并于4月30日前,向我局市场监管处提交书面自查整改报告,同时对企业信息审查员进行确认登记并上报市场监管处备案(要求见附件2)。自查整改报告和信息审核员登记表一并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3209室 鲁纪章收 邮编100022”。
(三)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企业的网站实施网上监督检查,并组织有针对性地现场检查。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加强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网站网上发布药品信息的监测,发现违法发布的药品信息和药品交易的,依法移交稽查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四)工作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国家局,同时做好相关数据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相关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把本次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查找不足,加强信息监管,准时上报企业自查整改报告。
(二)加强沟通联络,确保整治行动信息通畅。对已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要建立信息审查员制度,发布涉药信息前必须严格审查,各相关企业要按照要求做好信息审查员的推荐工作,及时将企业信息审查员报市局市场处备案。加强沟通联络和信息报送管理,确保整治行动信息通畅。
(三)依法从严查处严重违法信息和网站。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情节严重的,我局将撤销或收回其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由市稽查办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发布药品销售信息撮合交易或搭建销售平台情节严重的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内的,一律由市药品稽查办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未取得ICP备案且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违法违规网站,一律上报国家局统一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屏蔽。对药品生产企业利用自检网站或在搜索引擎及其他网站上违法发布药品销售信息情节严重的,一律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涉案产品一律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