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为基地内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综合服务的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已纳入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改造,不新征土地,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项目完成后小微企业保有量不少于30家,产业集聚度在60%以上。
3.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改造、设备仪器购置等。
4.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5.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二)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1.此次申报截止日前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已完成境外上市所需的架构重组。
2.2010年11月15日后经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或上市申请文件已报送境外上市审核监管机构并被受理。
3.已在所属区县经委(商务委)备案,并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三)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提升项目申报条件
1.园区已入驻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项目完成后服务企业面不低于20%。
2.园区已纳入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3.项目投资主要用于软硬件建设,总投资规模不超过500万元。
4.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纳税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纸质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