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2]204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做好2012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8类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等的改造项目。
优先支持列入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单位申报该项目。
(二)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外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提升项目
支持园区运用信息化手段帮助园区内中小微企业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服务平台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除外),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的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项目完成后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