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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厅山西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司局、单位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验收,重点检查对初报数据审核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

  (十)约谈和责任追究。

  1省级约谈(2012年6月20日-8月10日)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督查验收情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内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2部级约谈及责任追究(2012年10月1日-12月31日)

  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根据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整改查处结果、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工作。

  五、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

  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落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市、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视情节区别对待。同时,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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