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9月21日-12月31日)
各市与省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跟踪抽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取缔、关闭情况及重大隐患的整治情况,检查市、县和省行业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全力抓,其他负责人通力配合。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每一个步骤,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整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专项整治经费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的、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等违规违章现象。要按照 “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同样的事故隐患重复出现;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认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要在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在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真正实现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安全,逐步实现制度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