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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2012)


  9.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建立动态安全监控系统的情况。

  10.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情况。

  11.铁路、民航、电力、民爆物品等其他行业(领域),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尽快制订针对性整治工作方案,确定每一步骤的时间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2012年的专项整治实行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方针,将阶段性集中整治与贯穿全年的全面整治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市、县(市、区)政府分级检查,省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同时展开。检查督查中,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评议分析、现场检查、考试测验等方法,进行有重点的全面检查。具体工作阶段划分如下:
  (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2月20日-5月20日)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企业自查自整,各级分级检查,省、市垂直督导的方式全面展开专项行动。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和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成若干检查组、督查组和巡视组,按照分级属地职能划分,对责任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抽查,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在此阶段中,各县要对本行政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各市要对本行政区一半以上的县进行抽查,每个县抽查20%以上的企业;省级督查检查要对各市进行督查,同时对三分之一以上的县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每个县抽查10%以上的企业。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要逐矿(库)检查、全面督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安全生产。各级要对检查督查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工作效能。

  (二)全面深入治理阶段(5月21日-9月20日)

  在此阶段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继续全面整改和治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工作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上报销号。对用时长、耗资多、需要停产或者停工整治的隐患必须实行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治理结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上报销号,限期内未能完成治理的要提出延期治理报告,继续治理直至治理完成销号。对于一些跨部门、跨行业、跨单位、跨地区的重大隐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实行隐患治理“五落实”和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把治理责任落实到治理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完成。同级政府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隐患的治理过程实施督促指导,确保本阶段的治理达到预期成效。要充分利用媒体进行报道,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要求实施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从重处罚,导致后果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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