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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函〔2011〕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车船税法》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二、公共交通车船和涉农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缓解交通压力,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纳税期限

  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附件: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 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每辆

72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900元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8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0元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5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56元

摩托车

 

每辆

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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