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法定增长和政策规定要求,提高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拨款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法定要求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二)提高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省、市、县各级都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有明显提高的要求,确保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全省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到16%,并保持稳定增长。省级财政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努力加大本级教育支出。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根据本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规划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不断健全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从2011年2月1日起,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从2011年1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扣除规定支出项目后,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并从计提的资金中计提20%用于省级统筹。各地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