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重要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树立良好对外形象、创造公平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建立诚信社会,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对于促进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我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依法履职,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植物种子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始终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高压态势。
经信、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的“黑作坊”、“黑窝点”;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认证标志和国内外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
工商、质监部门要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要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