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37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安排了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安排了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引导市县整体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重点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突出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遵循激励引导、因素分配、体制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因素
(一)市县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因素。以市、县(市)职业教育总体发展状况、年度进步率和财政教育投入等为主要依据,评定市、县(市)职业教育发展绩效,分类考核、择优奖励。
1.因素构成
本因素主要包括事业发展成效、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实训条件建设、教师队伍素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深化校企合作、成人继续教育、经费保障等方面。
2.评定和奖补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各地上一年度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相关报表和财政决算报表,按照《省财政补助与市县职业教育发展挂钩考核细则》(见附件)进行考核评分。全省分为欠发达地区、发达地区两类。按考核得分,每类地区设A、B、C、D四等,其中A等2个市县,各奖补750万元;B等3个市县,各奖补500万元;C等5个市县,各奖补400万元;其余市县为D等,省不予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