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八)切实履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健全完善瓦斯防治、煤矿整顿关闭、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监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省在省外、境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四、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九)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完善全省高危行业、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化。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快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监控重点目标,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建立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构建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