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3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凭就业或创业的相关手续,可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聘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户籍管辖范围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参与基层服务项目或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可将户口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没有建立集体户的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机构集体户上。对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的,其档案、户口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除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各有关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户籍管理费用。

  四、加强就业管理与服务,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四)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各高校要完善就业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将创业教育课程全部纳入学分管理。创业就业指导课总学时本科不少于38学时,专科不少于30学时。高校要确保毕业生就业专项工作经费不低于当年全部在校学生学费的1%。

  2建立完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机制,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做好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造就与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定点培训机构与各高校的工作衔接,将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培训和政策扶持范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组织企事业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在全省培育和树立一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数量多、留用率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十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以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和使用管理为依托,在2015年底前实现将所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办法,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的质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