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3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提高就业能力扶持政策。主要在就业见习、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
1企事业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并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灵活就业证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十三)管理服务扶持政策。要在社会保险接续、社会保障事务代理、职称评定、户籍办理等方面予以扶持。
1对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或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招聘录用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在其他岗位就业的时间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可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经授权批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关系接转、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劳动保障、人事代理等服务,并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对档案存放在企业的,由企业为其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工作;对档案存放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由企业出具相关手续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