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放宽自主创业的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凡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出资金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活动,并允许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我省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优惠待遇。

  4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

  5全省每年选择1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扶持,各地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一定创业项目予以支持。

  6各地政府要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创业资金,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被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扶持。

  (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要在发展资金扶持、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1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30人以上(2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20%的),经信、财政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经信部门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十一)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要在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援助、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1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申报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3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