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科研单位承担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项目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六)要以实施创业就业工程、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为依托,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七)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力度
(八)基层就业扶持政策。要在落实基层服务项目各项待遇的基础上,重点在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社保关系接续、就业服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等方面予以扶持。
1对在基层服务项目和城市街道(社区)、农村基层公益岗位就业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均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享受相关待遇。服务期满到其他单位就业的,可正常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2从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及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职位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也应拿出一定比例,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办法,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招聘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
4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转正定级时,按《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高定工资。
(九)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要在注册登记、贷款融资、税费减免、收费减免、创业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