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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实现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目标责任,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坚持就业优先,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努力实现转型跨越发展中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实现扩大就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要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

  二、畅通就业渠道,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要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发展县域经济、实施“大县城”战略和百镇建设工程以及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四)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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