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财教〔2011〕37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
为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指导意见,抓紧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于2012年起实施。请各市、县(市、区)于2012年2月底前将制定出台的本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支持和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精神,现就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制定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特点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
(一)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经费标准。按照《
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各地要逐步建立完善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指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人数平均的经费收入。中等职业学校经费收入,包括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捐资收入、学费收入等。
(二)按生均经费标准核拨的经费,应全额用于中等职业教育,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使用。
中等职业学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由各地根据相关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按同级财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生均经费标准核拨办学经费,确保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对生均经费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可扣减次年该学校招生计划。
二、实行差异化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