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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政策的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
  1.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明确提出的关于教育费附加的30%用于职业教育的规定。
  2.鼓励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通过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捐赠免税或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捐赠在应纳税款中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企业和个人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
  3.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制度。在充分调查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办学成本核定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职业学校的办学成本。在确定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时,除了考虑职业学校办学的实际成本外,还要充分考虑学生家庭或个人的承受能力。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完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收费政策,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
  4.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中等职业教育筹资规定。加大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用于农村职业培训的比例,加大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用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加大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双证制教育培训、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等各种培训工作的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培训资金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地区要对社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5.统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三)鼓励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中等职业教育
  1.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要落实对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投资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进行奖励的政策,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中等职业教育。
  2.支持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
  3.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办学主体。在对学生的财政资助方面,公办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发挥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
  省财政安排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调动地方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重点发展项目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绩效。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与市县职业教育发展挂钩,根据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年度考核情况择优予以奖补;与职业教育发展重点项目衔接,推进中职示范实训基地建设、省级中职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中职教育骨干专业课程改革、校企合作产学研联合体建设、特聘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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