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统一结算,建立基本药物回款制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要求,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药品统一采购和结算经办机构,完善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交货验收合格并签收后30日内付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周转资金,确保药品正常供应。
(四)巩固工作成果,扩大集中采购覆盖面。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监管”的原则,确保全省所有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免疫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的所有临床用药,全部纳入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体系。
(五)加强履约监督,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完善约束、奖惩机制,督促供需双方签订采购药品供货合同,并严格认真履约。督促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规范货款结算行为,实现60天回款目标。督促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保证药品质量,按要求做好药品仓储、运输以及近效期药品的替换货服务,认真履行购销合同,及时配送供货,重点做好抢救药品、廉价药品储备供应。
(六)加强监督管理,实现“阳光采购”。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监督,认真受理举报,严禁网下采购、二次议价、返点返利、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并记入不良记录。充分利用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准确掌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真正实现“阳光采购”、“阳光用药”。
三、积极探索,推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一)制定规则,建立以省为单位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新机制。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法、实施方案和采购目录,开展以规范购销秩序,净化流通环境,控制价格虚高为目标的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切实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二)稳妥推进,分期分批实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监管”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医用耗材评审专家库,全年力争完成2-3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探索利用省级统一平台,依托省级专家库,组织有条件、有经验、有能力的市集中招标采购部分医用耗材,供其他地区集中采购参考或直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