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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五)开展监测评价,提供基本药物政策调整依据。建立由临床、药学、管理等专家组成的省、市、县三级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估专家组,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及工作督导。按照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评价需求,对现有监测指标进行修改完善,动态了解制度实施效果,为基本药物相关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进行反馈。继续做好我省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国家监测点建设,各监测点全面做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报销等信息监测上报工作。
  (六)扩大使用范围,推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优先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推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
  (七)落实配套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财政补偿政策,财政补偿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补偿机制。在完成基层医疗机构定性定编后,妥善解决编外人员问题。加快推进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并推行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内部分配制度,切实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八)加强督导检查,促进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实施。加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督导,重点督导以“六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基本药物制度、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财政补偿和绩效工资政策落实及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等情况,确保基本药物制度能够按照统一要求和步骤扎实推进。
  二、完善机制,认真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进一步完善省级经办机构和采购平台,形成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和监管体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4号)精神,加快市、县两级药品集中采购经办管理机构建设,切实承担经办监管工作职责。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实施方案、招标规则、中标产品、中标价格等信息。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意见和方案。加强市场价格调查,做好采购计划编制,围绕质量、价格和供应等核心环节,招标与采购结合、量价挂钩,妥善处理政策衔接、剂型规范、“双信封”形式、带量采购、资金支付、配送方式等问题,实现带量采购或单一货源承诺,签订购销合同,一次性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价格,不断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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