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
(八)完成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完成7家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和5家三级乙等妇幼保健院的公示及授牌等工作。对专家现场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改革为契机,及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以切实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的科研、教学、人才队伍建设、细化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妇幼保健院的核心竞争力,切实降低门诊均次费用、住院均次费用、百元消耗、药品占业务收入的比重,有效减轻妇女儿童看病就医负担。完成申请缓评的二级甲等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指导各地开展二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
(九)强化妇幼保健规范化管理。推广市级妇、儿保规范化门诊评审经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和0-6岁以下儿童的系统管理,修订相应的保健册,培训相关的人员,健全保健信息的登记与管理。根据国家妇女儿童保健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做好高危孕产妇、高危儿童、体弱儿童的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儿童心理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妇幼卫生绩效综合评估工作,提高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订《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强化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积极与公安等部门协调,制订《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并组织培训和实施,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切实提高母婴保健证件的管理水平。加强妇幼保健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提高行政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履行出生性别比治理职责,加强与计生等部门信息交流,强化对B超等医疗检查设备的管理和人员教育,协助处理“两非”违法违纪人员。
四、创新妇幼保健管理
(十一)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机制。推广卫生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城市流动人口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第一周期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以社区为依托,多部门协同的流动人口妇幼保健服务机制。将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对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的人员编制,明确社区卫生机构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妇幼保健服务。鼓励各地在妇幼保健机构建立流动人口分娩定点医院,实行住院分娩费用总额控制,降低流动人口住院分娩费用,提高流动人口住院分娩率。
(十二)创新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机制。建立分级诊治机构,鼓励非高危妊娠孕产妇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加强首诊负责制管理,健全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实现预约转诊机制。鼓励各地建立妊娠合并不同内外科疾病的专科分娩中心,提高高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能力,减少孕产妇死亡率。建立分娩医院与保健机构的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临床与保健无缝衔接。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机制,建立长效的评审管理办法,提高抢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