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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律师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坚持把执业为民、服务群众作为根本宗旨,切实做好服务保障民生工作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执业为民、服务群众是律师工作的根本宗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树立群众观念,将服务群众与执业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满腔热情地做好群众服务工作,把执业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变成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低收入人群等困难群体的法律服务,努力为解决群众就医、就学、就业等民生问题提供帮助。引导律师积极参与“送法律送温暖律师行”、“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年”以及“律师公益助学”等公益性活动,树立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着眼于建设“法治浙江”,进一步健全多层面的法律顾问体系

  建设“法治浙江”,依赖于全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法律顾问是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积极搭建平台,加强宣传推介,提高律师担任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数量;认真研究依法保障实体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物价、保障改善民生、深化改革开放等方面的新情况,积极组建法律顾问团队,为政府制定政策、作出决策提出针对性法律建议,从源头上减少因决策或行政不当引起的社会矛盾;年内,省厅将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现场会。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建设,重点拓展规模以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省属规模以上企业法律顾问争取实现全覆盖;年内,省厅将协调国资委、经信委、工商联等部门,争取联合出台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财政保障,提高服务质量;2012年,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争取达到85%,省厅将积极向省财政争取欠发达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转移支付。

  六、进一步加大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管理与监督

  律师的执业活动,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到律师工作的价值和律师队伍的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严格贯彻落实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备案和集体讨论制度,并进一步加强指导,提高律师办案质量,确保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定期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责的落实机制,明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和问责机制,督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切实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探索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等级管理”。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表彰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正确的执业导向。进一步健全行政与行业“两结合”管理,推进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提高律师工作管理水平;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探索设立律师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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