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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2012年林木采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优先原则。坚持“三优先”的办法:就是病腐木、伤残木和小老树优先(火烧木、水淹木、风折木),有接班林的优先,林龄长的优先。

  4.本人申请原则。凡申请采伐林木的,必须由单位法人或林权所有者,持林权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乡镇林业站办理申报手续,非本人申请采伐林木的,不予受理。

  5.禁伐原则。一是凡林权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一律不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上年度采伐后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发生重大特大盗伐、滥伐林木、毁林案件或因防治不力导致林木病虫害蔓延造成损失的单位,不批准林木采伐。三是没有林权证明的不准采伐。四是中幼龄林不进行抚育间伐。五是商品林不予采伐。六是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和护村林等带状林地不予采伐。七是县乡级及以上公路两侧视野范围内的林木不予采伐。

  五、审批权限

  1.村集体或个人采伐林木,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林业站初审(各社区的采伐由社区和乡镇共同初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2.国有林场、苗圃的林木采伐,要按照《经营方案》规划,编制作业设计,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3.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需提交相关审批材料,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4.个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的采伐,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审核意见,乡林业站现场勘验审批,并登记备案,不占用采伐计划指标。

  六、审批程序

  1.国有、集体申请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杜政办发〔2008〕31号文件执行上报,否则不予受理。集体林采伐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地块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上报乡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个人采伐林木需经林地所在的村委会审核同意后,以地块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乡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集体或个人采伐林木的申请后进行初审,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经研究认为确实符合采伐条件,经乡镇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

  3.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乡镇林木采伐的申请后须到现地调查,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于符合采伐条件的,村委会要对该地块进行提前发包,确定更新造林承包方,签订更新造林合同,缴纳更新造林保证金,依法依规发证。育林基金和更新保证金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从各户或集体代为收缴后交县林业主管部门。为方便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领证后发至采伐申请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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