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进行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者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施工作业秩序。
第三十四条 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施工作业现场,了解、查阅与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施工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园林建设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重伤事故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园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在园林建设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除按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外,园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及地方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园林建设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对伤亡人员进行紧急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对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依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