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用于安全生产的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园林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之前,必须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接到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责令改正的通知、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整改工作或者停工。
第五章 监理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依照园林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危及园林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应当及时向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提出。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用于园林建设工程的各种苗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检测单位为用于园林建设工程的各种苗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第六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园林绿化、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园林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危及园林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停工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