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企业提出,设计企业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专业齐全的安全管理专职技术人员,并向各施工现场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园林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其安全生产由专项工程的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一)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对园林建设工程实行围栏作业;
(二)作业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在园林建设工程内不得安排职工和其他人员住宿;
(三)职工的生活设施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关安全、卫生的要求;
(四)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凡属于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是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