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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石档〔2012〕13号)


各县(市)区政府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建档案馆:
  为进一步促进档案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基准》和《规则》)(冀档发[20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文件的学习和宣传
  《基准》和《规则》的实施,对于贯彻落实《档案法》,严肃查处档案违法违纪案件,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直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市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将《通知》转发至本辖区、本行业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以多种形式在社会群众中公开宣传,使全社会及时了解《基准》和《规则》的内容,形成“人人关心档案、人人保护档案”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执法,确保处罚符合《基准》、执法符合《规则》
  《基准》针对5种档案违法行为的4个阶次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的执法队伍,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基准》内容,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处罚程序严格执法,做到对每一例档案违法案件处罚准确、程序规范。
  三、依法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执行,用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
  四、完善档案馆库管理和档案利用管理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各县(市)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各单位档案室应进一步完善馆(室)管理和档案利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和档案利用制度,加强源头控制机制,杜绝和预防档案违法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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