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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7%,比2005年降低35.3%;“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1000万吨标准煤。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4.7万吨、1.23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6.7万吨、1.45万吨分别减少12.1%(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5%)、14.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5.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3万吨、1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3万吨、12.9万吨分别减少10%、14.5%。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3.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区市、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各区市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签订责任书。
  4.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及各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5.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区市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区、市和各部门“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一票否决”制度和“四不一奖”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区市、单位、个人和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节能减排工作审计制度。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6.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构建节约型产业体系,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围绕实现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大力发展面向生产、面向生活、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加强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四大载体”建设,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区域中心要尽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材料、新信息、新医药和生物、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分别达到57%和50%。
  7.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工业调整振兴规划,从严控制钢铁、水泥、焦炭和氮肥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把钢铁、铁合金、焦炭、水泥、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建化工、电镀、印染行业项目必须集中入园,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置,提高处理效率,新建项目选址园区外的不再审批。专业园区必须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和应进行能评、环评审查而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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