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北京市专利示范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推进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示范工作方案(草案)》的要求,结合北京市专利示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
二、考核机构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示范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的领导机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作为考核的工作机构,会同区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考核的具体事宜。
三、考核标准
(一)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为二级及以上部门;企业应明确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得少于研发人员数量的0.5%或全体员工数量的0.05%,且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三)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必须具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四方面制度。
(四)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充分,不得低于研发经费的5%。
(五)必须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且融入到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之中,由法人代表签署。
(六)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善于利用专利信息。
(七)拥有本行业核心专利,且围绕核心专利进行合理的专利布局,专利申请总量适度增长。
(八)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专利示范工作相关活动。
(九)企业无重大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发生。
四、考核方法及程序
(一)本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自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示范单位首先对本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考核领导小组。
(三)考核领导小组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四)考核领导小组结合自查和实地检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考核对象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示范工作年度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