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3.依照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他重要矿种。

  (二)重点区域。

  2012年度地勘基金重点安排下列区域重要矿种的勘查项目:

  1.省“751”地质找矿工程确定的七个重点勘查区、五座老矿山外围及深部勘查区;

  2.具有大中型矿产地找矿潜力的远景区;

  3.勘查风险较大,社会资本不愿独立投资的其它勘查区。

  三、投资方式

  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对萤石、钨、锡、锑、钼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性开采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生态脆弱区的矿产勘查项目、尚未登记探矿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种勘查项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对已登记探矿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探矿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出资比例,并可用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条件。

  项目应当符合地勘基金支持的重点矿种要求,具有良好的找矿前景,远景规模应达到金属矿、地热中型以上,非金属矿大型以上。勘查工作方案应当符合项目区的地质特点,采用经济、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设计实物工作量。

  工作程度原则上到普查。项目工作周期一般为2~3年。

  (二)勘查单位资质要求。

  承担未登记探矿权的固体矿产勘查项目,须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承担地热勘查项目,须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液体矿产勘查资质。

  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原探矿权人不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甲级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勘查工作。

  五、立项程序

  (一)已登记探矿权项目的申报。

  已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由原探矿权人提出项目申请,经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二)未登记探矿权项目的申报。

  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前期地质工作成果,提出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申请。

  省地勘局所属地勘单位申请的项目由省地勘局组织初审和上报,其他地勘单位申请的项目由浙江煤炭地质局组织初审和上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