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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2〕1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交易权限管理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国土资源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省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以及嘉兴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负责全省矿业权转让交易。

  各设区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交易。

  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本市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交易。

  二、规范主体资质审查

  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与采矿权交易的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必须符合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资格;参与探矿权交易的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必须符合探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的,不予通过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审查。

  三、完善公告公示程序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信息公告公示的发布工作。其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公告除在规定的平台上发布外,应委托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业权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张贴。否则,交易机构不得组织交易。公告公示发布的影印资料,应一并存入交易档案。

  四、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和义乌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和年度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采矿权交易统计台账,每月的25日前将采矿权出让明细表(见附件)、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年度总结材料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形成汇总材料报省厅。省厅定期对全省的矿业权交易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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