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2﹞9号)
各市卫生局、经信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2012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2012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实施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2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146号),结合江苏实际,省卫生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2012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测方案)。本方案包括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致病菌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田湾核电站周围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等4个部分。其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分别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分别由卫生、质监部门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由卫生部门负责;田湾核电站周围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由卫生部门负责。
一、目的
了解我省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和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和效力,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及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及食源性疾病的主动监测,了解我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能力。
二、监测内容
各市应当根据监测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本辖区的具体监测工作方案,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覆盖率。2012年各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覆盖人口数占总人口数比例应当达到75%以上。
(一)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常规监测包括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等。
(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常规监测包括7类食品的12种微生物指标;专项监测针对肉鸡孵化、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过程中沙门氏菌、生鸡肉中空肠弯曲菌的污染,共监测17种不同的样本。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以及小龙虾相关的横纹肌溶解症监测。
(四)田湾核电站周围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
三、监测方法
(一)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法,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以下简称《理化工作手册》)。
(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方法,见《食源性致病菌工作手册》(以下简称《致病菌工作手册》)。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方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方法和要求见《2012年江苏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小龙虾相关的横纹肌溶解症监测方法见《小龙虾相关的横纹肌溶解症监测工作手册》。
(四)田湾核电站周围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参照卫生部《核设施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指南》(卫办监督发〔2010〕142号)、《田湾核电站周围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放射性物质监测工作手册》)。
201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抽样方案、201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编号原则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四、监测结果报告
(一)遵照《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
(二)各监测机构(包括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技术单位,下同)应按要求,通过“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数据汇总系统平台”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如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各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省卫生厅报告。
(三)各监测机构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分别将季度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情况报省疾控中心。2012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全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卫生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四)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的医院,如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应及时填写报告卡、组织院内会诊,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当地疾控中心协助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及时进行网络报告,同时反馈医院。
(五)各级疾控中心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报告事件调查处置后,及时进行网络报告。
(六)省疾控中心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报送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信息,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月底前报送季度汇总分析报告。
(七)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哨点医院应当向所在地的疾控中心报送监测信息和待测标本;相关疾控中心应按时向省疾控中心报送调查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八)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结果上报参见《放射性物质监测工作手册》相关规定。
五、质量控制
(一)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机构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二)省卫生厅委托省疾控中心负责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开展采样、监测和数据网络上报等技术培训。
(三)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四)各监测机构应当将参加监测的实验室信息及时反馈省卫生厅以便组织参加质量控制。
(五)质量控制相关事项具体见《质量控制工作手册》。
六、其他要求
(一)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相关配套工作经费,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按期完成。
(二)各监测机构按要求填写样品采集信息表(详见表1)并加盖单位公章,随样品一并报送检测机构。
(三)各监测机构应明确本监测工作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详见表2),并报送省疾控中心备案,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
表1 采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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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单位:(公章) 采样人:
序号
| 样品编号
| 采样日期
| 采样地区
| 采样点
| 样品名称
| 注册商标
| 产品类别
| 样品产地
| 生产企业
| 生产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 生产日期/批号
| 规格
| 采样数量
| 包装/散装/现场制作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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