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淮政发〔2010〕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我市“成本洼地、服务高地、投资福地”的投资环境,经研究决定,取消2项收费、降低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个基金项目的收费标准(见附件),希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一、取消收费项目
1.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后返资金的手续费
(责任单位:市城建办、市规划局)
2.社会保障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降低标准的基金、收费
1.防洪保安资金,园区工业企业降至按销售收入的0.3‰收取(园区范围包括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清河区新区、清浦工业园区,下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园区内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园区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减半收取,试行期5年。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地税局)
3.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105元/平方米,其他项目降至1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