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条件的,可依据政策给予50 -150万元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关于实施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连发〔2009〕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学人员出国前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保缴费年限;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四)优先评定或者推荐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若其在留创园内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工作业绩突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数等条件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留学人员户口可以迁入市区,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孵化期内,可根据投资强度,给予一定面积用于办公及研发的政策性优惠用房。200平方米以内的免除租金;超过2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可适当收取租金,但不得超过市场价格的50%。
(二)因资金不足有融资需求的,经过项目可行性评估审核,各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优先给予扶持。
(三)从第一次销售产品开始,三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注册地财政列支,扶持企业发展。
(四)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科技项目资助,优先给予政策扶持;留学人员承担的获得国家及省资助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由注册地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匹配资助。
(五)企业被认定为省级软件或高新技术企业,由注册地财政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留创园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留创园的宏观管理机构,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留创园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留创园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200万元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提请审批等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