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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级留创园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留创园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留学人员及企业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 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费或自费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赴国(境)外访问、讲学、研究、进修时间1年及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以留学人员为主要发起人创办的科技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等与国内外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出资额或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30%以上的;

  (三)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30%的。

  第九条 留学人员及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入驻留创园。

  第十条 留学人员入园创办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及企业认定证明;

  (三)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留创园对创业人员的科研能力、管理能力和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入园。

第四章 留学人员及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入园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符合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依据政策分别给予3-6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1000-8000元的月生活补贴。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按《连云港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连发〔2009〕1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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