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连云港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吸引、扶持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来连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发展。根据国家
人事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人发〔2001〕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10〕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的建设管理和进驻留创园的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二章 留创园的设立
第三条 留创园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创新体制、互惠互利、服务创业的原则。
第四条 留创园是留学人员来连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主要依托各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业园区以及各类产业园区设立。
第五条 留创园设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制定明确的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相对集中,入园留学人员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以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商务通讯和生活公寓等相应配套设施;
(四)服务功能比较完善,能为入园留学人员及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等服务;
(五)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