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就业见习期一般为三个月,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见习生活补贴,各级设立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生活补贴由同级财政据实核拨。见习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可在政府补贴外,适当给予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并积极为其解决食、宿等困难。
3.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见习人员被见习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补交见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见习期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或缴费年限。
4.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的技能培训,对本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一年内,提供一次中、高级减免费职业培训,并推荐到企业参加见习。
(三)对参加失业登记、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成绩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全额鉴定补贴,未通过考核的按标准50%予以补贴。
(四)对企业当年吸纳本市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组织其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企业承担的培训费用,按培训成本的50%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有关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基金中列支。
六、强化对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
(一)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被聘用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服务期间,其工资待遇参照同条件、同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发放,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有关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做好调查摸底,提供个性化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就业见习,优先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优先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规定贴息,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各类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岗位,并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帮助落实就业单位,做到发现一个,解决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