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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落实鼓励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所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并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鼓励入驻园区集聚发展。依托科教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就业载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入园孵化,并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为其提供专门科研、生产和经营场所,落实孵化企业或孵化基地的水、电、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等资金补贴政策,并按规定享受园区税费减免政策。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市人社部门要设立专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咨询窗口,负责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政策解答和创业指导,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服务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按1200元/人的标准提供创业培训补贴,并鼓励创业指导机构加强后续指导服务,对提供有效服务的,按每人300元给予补贴。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困难家庭或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对于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军官选拔、升学加分等优惠政策,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就业培训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1.继续实施“百企千人就业见习计划”,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及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江苏籍高校毕业生可进入我市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同等条件的连云港籍高校毕业生也可进入我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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