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国有企业、事业、科研项目单位及现代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创造条件,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业园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三)要继续坚持事业单位进人公开考试招聘制度。市区各事业单位空编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由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上报需求计划,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公开招考招聘。对急需紧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从国家“211工程院校”应届一类本科生中,通过考核等方式选聘。各事业单位要根据专业需要,积极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
(四)鼓励现代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到现代农业企业就业,可享受到基层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对于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相关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二)提高企业吸纳就业财政贴息贷款额度。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各类企业吸纳困难家庭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一)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非微利项目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给予50%的贴息。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