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停止委托;
(5)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此行政强制措施。
三、工作步骤
(一)2011年11月中旬,为部署动员阶段。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
(二)2011年11月下旬,为实施清理阶段。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提出继续有效、需要修改、予以废止的处理意见,按要求填写表格以及制作相应电子文档(详见附表),于11月30日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行政中心5楼511室,联系电话,85825651 传真:85811017)。各县区政府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汇总。
其中对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附表5的要求填写,对与《
行政强制法》不相符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的汇总,按照附表6的要求填写。
(三)2011年12月上旬,为清理结果形成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报送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初步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查把关,与清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以及相关地方、部门的意见,明确处理意见。
(四)2011年12月中旬,为清理结果报批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后,形成清理意见和工作总结,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分别将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清理后保留的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目录,通过媒体、网站以及政府公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市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和责任人,按照要求制定清理计划,按序时进度推进,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于2011年11月23日前,将本部门清理工作方案以及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送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