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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开展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与内容
  (一)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所有与行政强制相关的现行市、县(区)、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是现行地方各类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机构或者组织。
  二、清理原则和处置措施
  (一)清理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统一。
  2.对颁布实施5年以上确需继续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连政规发〔2011〕9号)规定,选择部分文件进行后评价。需要修订的,根据《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1〕7号)的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申报,否则将不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需继续生效的,应宣布废止或者失效。
  3. 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
  (二)处置措施
  1.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或者失效: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2)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和省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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