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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连云港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坚持先淘汰后更新更型的原则。符合更新更型条件的出租汽车由所属的出租汽车企业收回,办理车辆报废或转出本市手续后,向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更新手续。对暂时不能转出的车辆,由车辆所属出租汽车企业进行集中封存,并负责清除门标、运价标贴等营运标识,收回驾驶人员服务证件,解除与驾驶人员的承包合同,按规定回收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封存车辆予以监管。

  (五)坚持政府制定标准,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更新更型的出租汽车必须是新出厂车辆,外型美观大方,与城市定位相匹配,具备双燃料装置、冷暖空调,环保不低于欧Ⅲ标准,排汽量在1.6升以上,并经出租汽车市场实际检验的成熟车型(具体标准见附件)。车辆应配置符合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GPS系统、IC卡收费、电调功能,安装电子服务监督牌。具体车型由企业书面上报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购置。

  四、更新更型政策

  (一)凡是2010年度被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四星级(含四星级,下同)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其营运期届满的车辆按1:1比例更新;三星级出租汽车企业,按3:2比例更新;二星级出租汽车企业,按2:1比例更新;一星级出租汽车企业或没有达到星级标准的,不予更新。对按比例更新而削减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是否继续投放市场,投放应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

  (二)更新更型后的出租汽车,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继续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经营权证为6年,到期后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无偿收回经营权,并注销相应车辆的营运证件。在经营权证有效期内允许企业自主决定车辆的更新更型时间,但更新更型车辆的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三)更新更型后的出租汽车,继续由公安部门根据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更新更型证明核发专段号牌。

  五、有关要求

  (一)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的考核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整体形象和文明服务水平。

  (二)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在许可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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