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连云港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2011年11月)
从今年10月份起,市区1611辆出租汽车陆续营运期届满。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决定开展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更型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现就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号)等文件要求,从服务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淘汰营运到期的出租汽车,及时更换新型出租汽车,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二、更新更型范围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市区老旧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更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5〕139号)要求,至2011年10月市区营运期届满的出租汽车,纳入新一轮更新更型范围。
三、更新更型原则
(一)坚持提升行业管理质量原则。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营运期届满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注销相应车辆的营运证件,并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星级考核结果,确定各出租汽车企业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数量,促进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质量和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坚持经营权无偿使用原则。更新更型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为6年,自上一轮经营权到期之月起延续72个月。
(三)坚持公司化经营原则。符合新一轮更新更型条件的出租汽车,由各出租客运企业全资购置新车及附属设施,产权、经营权属出租客运企业所有,实行公司化经营。驾驶人员应当与出租客运企业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取得在规定期限内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出租汽车企业应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为驾驶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出租汽车承包费、经营承包合同保证金最高限额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禁止经营权炒卖和层层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