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闲置土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依法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清理方式:
(一)收缴土地闲置费;
(二)依法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三)依法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根据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五)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
(六)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七)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职责分工和程序
(一)调查摸底。市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分门别类汇总形成闲置土地目录。
(二)通知用地单位。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各有关单位提出清理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闲置土地目录和用地单位申辩材料,按照自身管理职能对各宗地说明情况,提出清理建议。
(四)汇总建议。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单位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
(五)拟定清理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拟确认为闲置的土地,结合各有关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清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认定闲置土地的理由、依据;
2.清理工作牵头部门或单位;
3.清理工作协助部门或单位;
4.清理方式及依据;
5.清理时间要求。
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研究清理方案。
(六)清理方案审批。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清理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实施。清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牵头单位按规定时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