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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理闲置土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依法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清理方式:

  (一)收缴土地闲置费;

  (二)依法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三)依法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根据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五)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

  (六)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七)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职责分工和程序

  (一)调查摸底。市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分门别类汇总形成闲置土地目录。

  (二)通知用地单位。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各有关单位提出清理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闲置土地目录和用地单位申辩材料,按照自身管理职能对各宗地说明情况,提出清理建议。

  (四)汇总建议。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单位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

  (五)拟定清理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拟确认为闲置的土地,结合各有关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清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认定闲置土地的理由、依据;

  2.清理工作牵头部门或单位;

  3.清理工作协助部门或单位;

  4.清理方式及依据;

  5.清理时间要求。

  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研究清理方案。

  (六)清理方案审批。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清理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实施。清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牵头单位按规定时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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