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强化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现就做好2012年市区新农合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2年市区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为60元,各区财政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二、参合对象
2012年市区新农合参合对象为:市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
各区在筹资工作中应告知参合人员,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如重复参加市区新农合,不享受市区新农合待遇。
市区范围内农垦系统、农场、林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市区新农合参合范围;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市区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三、规范筹资行为
2012年度筹资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结束,从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2012年度个人参合和交纳参合资金。各区应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于2012年1月31日前足额上解到市财政专户。
各区在筹资过程中要坚持手续规范、票据齐全、流程便捷。收取参合资金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禁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垫交参合资金。
四、规范信息填报
各区收缴个人参合资金,必须同时在网上填报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网上参合基本信息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填报,填报培训工作由各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负责。
五、积极开展商业保险补充新农合保险工作
为满足市区新农合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开发了“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市区农村居民可在参加市区新农合的基础上,参加商业补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