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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联络人,并把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传播部门要落实业务单位或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并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制度,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为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效率,各县(区)政府及海事、海洋与渔业、港口、交通运输、民政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职能部门要汇总乡镇(村)基层负责人、渔民、海上生产单位负责人、运管单位负责人、灾害信息员等人员通信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资金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以支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通信保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短信发送绿色通道及其他软硬件保障。
  第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信息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应当将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及信息传播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目标考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是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主要依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办法的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联动保障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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