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联动
各级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气象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发展微博、网络推送、云媒体等预警信息传播新媒介,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进一步提升气象预警信息在偏远农村、山区、渔区的传播能力。
市、县(区)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实现气象灾害预警、灾情和险情等信息及时共享。
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气象灾害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在接收到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发送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短信的发送效率,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短信。
各成员单位在收到不同种类、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分析对本区域、本领域的可能影响,向职能管辖单位及下属单位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按照职责和相关规定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
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解除。经预测,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明显减轻,气象部门可根据规范要求经原渠道发布灾害预警解除信息。
第十条 气象灾害评估。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灾害影响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并通报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气象灾害影响损失情况。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