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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民政局:依托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气象信息员队伍,实现多员合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后灾情收集汇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应急防御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全市旱涝灾害的防御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疫情防御和公众卫生保健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建设海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网络,指导渔业生产单位和渔民做好海上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督查指导气象高敏感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灾害防御工作。
  连云港海事局:负责及时向涉海生产单位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做好海上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及时组织各港口生产作业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一)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影响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根据相关气象业务规定,我市列入预警的气象灾害分为十二个类别: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道路结冰。按照影响地域范围、气象灾害强度、紧急程度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重)、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
  (二)发布与传播方式
  1.预警发布:当预计将发生灾害性天气,并符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范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市气象局应于15分钟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将预警信息传递到市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及信息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联络人、气象信息员、特殊敏感行业人群等发布。
  2.信息传播:信息传播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于10分钟内通过自有媒介向社会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见下表);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向系统内相关部门和人员传达,并组织应急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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