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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连云港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提升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加快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传播广泛、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网络体系。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与接收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接收“盲区”。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辖区以及沿海海域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十二类重大灾害性天气,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气象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为:各县(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应急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监局、连云港海事局、市广播电视台、连云港日报社、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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