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出具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予以补缴,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第四章 转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当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章 封存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然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